114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鍾宜庭
鍾聞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鍾宜庭、鍾聞豐係各自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0萬元、495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各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萬3,930元、5萬9,415元,扣除前各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各補繳9萬3,430元(計算式:93,930元—500元=93,430元)、5萬8,915元(計算式:59,415元—500元=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3,430元、5萬8,915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