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聚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382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1,170萬5,8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萬0,66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萬0,167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