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陳有義
陳素惠
陳科佑
陳凱婷
陳凱嵐
共 同
被 告 泉泓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6萬970元(計算式:5,056,070元+483,300元+483,300元+155,000元+281,800元+201,500元=6,660,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