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王雅慧即鑫安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寬築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請求為1萬6,050元(計算式:535,000元×219/365×5%=16,05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5萬1,050元(計算式:535,000元+16,050元=55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