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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0號
抗  告  人  盧蕙芝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本件抗告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