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83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萬8,842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