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禾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薇涵律師
陳義龍律師
被 告 廣蓄能源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
被告廣蓄能源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7萬1,87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但其中如有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為給付」(見本院卷第1頁)。
揆諸前開規定,上開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67萬1,871元為準,原告請求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9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76萬4,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7,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