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振祥
孟華齡
蔡雲雀
陳瑞承
張美串
張慶林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筱薇、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14,958元(計算式:11,961,508元+28,765,000元+4,485,000元+16,335,750元+6,502,500元+8,765,200元=76,814,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