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曾玉定
代 理 人 袁耀慶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則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6,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