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幸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九鑫股份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