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相 對 人 捷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相 對 人 騰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
相 對 人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3,017,326.85元,
按聲請人聲請時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99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3,506,959元,則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6,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