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九鑫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