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8-10/20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賴韻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4,223元,及如附表計息本金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1日止,該本金、利息共計為515,650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新臺幣(下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14,223元
1
利息
30,778元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21日
14.99%
202.24元
2
利息
466,571元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21日
5.99%
1,225.1元
小計
1,427.34元
合計
515,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