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晶鑽遇見幸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晶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萬3,103萬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3,094,103元+聲明第二項129,000元=3,223,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