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四屹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203元(計算式:本金62萬3,348元+利息2萬8,8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5萬2,203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