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曜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翔譽A+成功特區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2人分別對
被告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保全費,衡情其等
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
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一同起訴,
惟此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不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個別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
暨應繳納之裁判費,
合先敘明。
二、
是以,原告曜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萬1,600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原告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12萬9,150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