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長鑫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240元【計算式:本金743,649元+利息10,591.19元=754,2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