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謝尚勳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011元,應繳
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