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4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791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
法律規定為準,故本件應
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