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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霖律師
被      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佩琦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珮琦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寫、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