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牧納匠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德
共 同
被 告 劉錦鐘即劉錦鐘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萬1,574元(計算式:5,468,994+2,492,580=7,961,57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4,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