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林昱廷
林柏洲
林雅琪
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4月15日陳報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3,603元(計算式:76,980,000元+14,339,106元+29,934,497元=121,253,603元),則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4,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