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