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新三好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