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錦貞
陳威翰
陳凰菱
陳瑾樺
陳沛孺
陳建成
上 一 人
被 告 陳盈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