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敏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 同
被 告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