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許意錦
林佩瑩律師
被 告 楊皓宇
上 一 人
被 告 龔棒煌
陳美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
被告楊皓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0萬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皓宇、龔棒煌、陳美婷或被告至善不動產有限公司、龔棒煌、陳美婷應
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暫訂),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第二項請求核屬不真正連帶聲明,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0萬元(計算式:620萬元+40萬元=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