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益豪肉品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忠憲即八騰肉品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8,4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9,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9,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