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吳志乾
被 告 安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安杰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7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