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黃榮福
許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台一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