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