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英至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諾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汽車)返還原告。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經查,保險公司就系爭汽車評估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749,000元,此有系爭汽車之自用汽車保險單在卷
可佐,經
核與系爭汽車款式、出廠年份相同之汽車交易價格相類,則以
上開保險單所評估之價值作為系爭汽車之現值應屬
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蘇子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