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告知人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確認
兩造就附表所示專利權(下稱
系爭專利權)所簽署之和解協議不存在。㈡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專利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核原告
上開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和解協議不存在,並變更登記專利權人為原告所有
等情,因
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上之權利或
人格權有所主張,又非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之訴訟中關於
回復名譽之性質上本屬於人格權之範疇,應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原告未具體說明其系爭專利權之客觀價額為何,且該部分亦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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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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