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林靖軒(原名林裘比)
被 告 林素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分稱
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依
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又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應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1萬9,000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1,112萬6,5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總面積93.5平方公尺)×11萬9,000元=1,112萬6,500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12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