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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永宏國際有限公司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
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為
非
訟事件,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