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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 訟 代理人  王立安
              吳幸蘭
被        告  強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昶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當事人欄之兼法定代理人「林昶銓」記載,應更正為「林昶詮」。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