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陳晉陞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547號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執行命令所扣押執行
債務人陳勝雄所有凱基證券雙和
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實為原告所有等語,則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股票扣押當日(民國114年3月18日)之收盤價總市值為新臺幣(下同)220萬4,315元(計算式如附表),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查詢資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個股日成交資訊附卷
可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