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景孟有限公司
被 告 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
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310元。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
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管轄至
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