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景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被      告  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鎰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310元。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