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萬47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