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42號
原 告 王政義
原 告 王蓁茱
王輝煌
王珏
王琪
王婷
王科評
王美惠
王春木
陳榮貴
陳榮堂
陳寶鳳
陳寶卿
王陳寶滿
范祥飛
范月琴
范月鳳
呂宗原
呂婕如
王畑樹
王太山
王麗雲
王麗鵑
簡王寶秀
王秀鳳(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琴(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原 告 王莛寬(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街00號0 樓
王振南(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宋粵台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宋超台
宋秉榮
林品叡
宋翊醇(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
宋玉璽(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
蕭婷愷(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
以上6人
訴訟代理人 宋驊凌
王恒台
賴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秋真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晏渝
本件應由為王莛寬、王振南為原告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
繼承人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告王𡍼根在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
當然停止。王𡍼根之法定
繼承人為王秀英、王秀鳳、王麗琴、王莛寬、王振南(有王𡍼根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
可佐),本件僅王秀英、王秀鳳、王麗琴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王莛寬、王振南
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