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煦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274,743元(計算式:250,390元+24,353元=274,7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