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順運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瀞芝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
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前述規定,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3日下午4時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