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趙彥樺  
            趙富源  
被      告  杜奇璜  

            杜秋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0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並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