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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告  蘇其宏  

被      告  林哲名即名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5日送達予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