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南紗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萬8,61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36萬8,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