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哲宇即大相揚食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4,125元,及自民國113年……」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4,125元,及自民國113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