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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王翌榛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鍾德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