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東淵
黃王初子
黃春桃
黃清春
黃聰湖
黃聰義
黃聰來
黃玉書
黃麗秋
黃建成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
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