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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張樹仁
            王瓊珠
            張智誠
            張樹泉

            張靜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仁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