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2號
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萬9,770元(計算式:2,097,476元-37,706元=2,059,7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4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